未成年人购买手机,家长要求退货遭拒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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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5日,家住大武口区的王女士意外发现自己孩子居然拥有一部新手机,经多次询问后得知,孩子是用自己的压岁钱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独自到大武口区一手机店购买的手机,手机售价2498元。王女士认为自己的儿子刚满12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无购买能力。于是,王女士带着手机去手机店要求店家退货,却遭到商家的拒绝,无奈之下,王女士投诉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大武口区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

  在接到王女士投诉后,大武口区消协工作人员积极为王女士的投诉展开调查。经联系,该店经营者承认王女士的儿子来买过手机,称不为其换机是因为手机不存在质量问题,而且不存在强买强卖行为。而王女士认为,商家在孩子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向孩子出售手机,本来就不妥,现监护人要求退货,店家理应退货。商家认为:买手机不需要出示身份证,现在的孩子普遍长得早熟,无法辨别是否成年。同时,就算是未成年人,如果能一次性拿出一大笔钱购买手机,说明其购买行为已征得父母同意,所以并没有什么不妥。王女士认为:孩子太小,商家应劝阻孩子不要购买这么贵重的东西,最起码也得向家长核实。商家又以手机存在划痕,影响二次销售,不予退货。双方各持己见,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面对商家的百般狡辩,大武口区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分别对双方进行法律讲解并积极与她们沟通。最终,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同意为王女士全额退给购买手机款2498元。对此调解结果,王女士非常满意。为了表达对大武口区消协为消费者解难事、办实事的感激之情。王女士将一面绣着“高效规范办实事,热情贴心为百姓”的锦旗送到了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消协。

  【案例评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订立的其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必须经过他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才能有效”。未成年人消费,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需要监护人追认才能确认其行为有效,否则监护人可以要求撤销。经营者在未征得家长同意的前提下,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除非事后得到追认,否则该销售行为无效。

  而本案的消费者只有12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购买一些生活、学习用品是可以的,但是背着家长购买百元以上的大宗物品显然已经超出了他的能力范围。所以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孩子花2498元购买手机的行为为是无效的,商家应予退货。大武口区消协就此提醒,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商家要本着诚信经营的角度出发,在发现未成年人上门做出超出其年龄、认知能力的消费行为时,理应劝阻;经营者有责任和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消费,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广大家长:平时要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教育其不可炫富攀比;不要一次性给孩子过多的零花钱。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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