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过期家电引发火灾 赠与人是否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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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某与郑某原来是老邻居,杨某买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因郑某家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杨某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了郑某,并告知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没出过毛病。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某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认为是杨某没有告诉他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杨某觉得当初冰箱送给郑某是出于自己的一片好心,怎么出了事还要自己赔偿?他想不通。那么,赠与的冰箱发生火灾,赠与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赠与过期家电引发火灾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事件中,杨某赠与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依上述理由,赠与人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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