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外机安装距邻居家过近被判挪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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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3日,本报接到市民庞先生反映称,在中山区中南路180号楼,邻居家安装了空调外挂机,可它却距离自己家不到20厘米远。庞先生认为,此举会影响到正常生活,“除了噪音,夏天时外挂机散发的热气也烤人啊!”庞先生曾找到邻居协商,要求把外挂机移走,但却没有结果。对此,律师表示,如此安装空调既不符合国家标准,也涉嫌违法。记者发现,因安装空调外挂机所引发的邻里矛盾时有发生。那么,一旦遇到类似情况,市民该怎么办呢?

  疑惑外挂机距自己家不到20厘米

  中山区中南路180号楼,建设于上世纪90年代,格局呈“L”分布。庞先生经常在外地,他的奶奶居住在这栋楼的五楼。今年春节,庞先生回到大连后,发现隔壁邻居在靠近奶奶家外墙的位置,安装了空调外挂机。庞先生说,奶奶家和邻居家分别位于“L”形的两个边,而外挂机就安装在“L”的拐角附近。经测量,外挂机距离奶奶家的外墙只有不到20厘米远。

  庞先生认为,邻居如此安装空调,势必会给家里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外挂机运转会发出噪音,这对于上了年岁的老人来讲,会影响她的睡眠。在夏天时,外挂机散发出的热气,也会顺着窗户飘进家里,“热上加热。”大年初六,庞先生找到邻居协商,要求对方把外挂机换个位置。不过,邻居却表示,如此安装外挂机并不会影响到其他人。事情至此就没了下文。对此,庞先生感到很疑惑,“空调外挂机安装的位置,应该是有相应规范的,否则不就乱套了么?”

  梳理安装位置有分歧常引发邻里矛盾

  记者发现,因安装空调外挂机所引发的邻里矛盾时有发生,本报曾接到多起相关报料。2018年12月,开发区居民卢伟(化名)反映称,邻居把空调外挂机安装到了他家的窗前,而安装之前并未提前协商。“自己家的外挂机,为什么往别人家的窗前装呢?不能只顾自己的冷暖,却忽视了邻居的感受!”卢伟称,其通过物业联系了邻居,希望对方能把外挂机挪走,却遭到了拒绝。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重新安装外挂机,就意味着要拆除墙体固定件、重新在墙上打孔,甚至还要改变室内空调机的位置。多数业主不愿意承担相应费用或是怕麻烦,抑或是不愿改变装修格局,因此拒绝挪动空调外挂机。在当初安装空调时,如果外挂机安装的位置选择不当,除了业主方面的原因,也有安装工人的原因。“一般来讲,虽说装在哪业主说了算,但工人总会给出相应的建议。”当然,也确实存在这种情况:受客观条件限制,外挂机难以找到合理的安装位置,最后只好“将就”装在了距离邻居家过近的位置,引发了邻居的不满。

  标准外挂机距离邻居门窗不得小于3米

  业内人士说,就空调的安装问题,国家早已出台了相关的标准予以规范。《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中规定,空调器的室外机组不应占用公共人行道,沿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器其安装架底(安装架不影响公共通道时可使用水平安装面)距地面的距离应大于2.5米。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应尽可能地远离相邻的门窗和绿色植物,与相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下述值:空调器额定制冷量不大于4.5kw的为3米;空调器额定制冷量大于4.5kw的为4米。《规范》中还表示,确因条件所限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与相关方面协商解决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家房屋层高范围内,即窗户上方的横梁外立面是属于业主共有的,业主有权使用。因此,安装空调外挂机应尽量装在自家房屋层高范围内。

  律师说法:如此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也涉嫌违法

  对于庞先生的遭遇,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刘万昕表示,邻居如此安装空调,既不符合国家标准,也已涉嫌违法。刘万昕说,《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外墙是共有性质,共有的概念有两个含义,一是所有业主都可以使用,二是一个业主使用需要其他有共有权的业主同意。现在,邻居未经同意就将外挂机安装在庞先生奶奶家的窗户旁,已经涉嫌违法。

  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的相邻权规定,业主不能因为自己的合法利益而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邻居安装空调时,产生了噪音或是对通风、光照形成影响,就违反了相邻权规定。

  刘万昕建议,如果市民遇到此类情况,首先要与邻居友好协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确提出合理合法的要求。如果邻居不予以配合,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判例:外挂机距邻居家过近被判挪走

  此前,江苏省高院公布了一起因空调外挂机离邻居窗口太近引发纠纷的案例。事情发生在江苏淮安,张某和王某是一个小区的邻居。张某安装空调时把外挂机安在了正对王某家窗外的地方,距离2米左右。使用中,空调外挂机散发出的热气直接吹进了王家,而空调运作发出的噪音也影响了王家人的休息。王某与张某协商未果,遂向江苏淮安清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移走空调外挂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的规定,判令张某移走空调外挂机。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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