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范围扩大 电商等互联网新业态将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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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其网站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31日。与现行《反垄断法》(简称“旧版”)相比,《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首次拟将互联网新业态列入。在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征求意见稿》 特别提及,“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对经营者、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 的行为,处罚标准均有大幅提升。《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于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对于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处罚标准也提高,处罚上限由五十万元增至五百万元。

  《征求意见稿》中,法律责任方面有较大的改动,明显提高违法成本。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表示,“旧版”对垄断行为的责任设置不能说不重,但部分行为处罚过轻,导致违法成本过低,《征求意见稿》 有关责任条款的修订成为修法重点。例如,由“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更改为“可以处5000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上限提至5000万元,是“旧版”的100倍。对协会的处罚,由50万提高到500万,是“旧版”的10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最高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的罚款”。上述处罚力度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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