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电视发现捆绑销售被责令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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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电视机,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商家搭售捆绑了“保屏费”,以致后期重复购买了该保险。近日,栖霞区一家大型商场被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的费用。

  调查发现确实捆绑销售

  前不久,林先生在栖霞区一大型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购买时商家捆绑销售了一年的“保屏费”而销售人员并未告知,导致林先生在电视安装时再次缴纳了240元的“保屏费”,使用一段时间后林先生发现了这个问题,于是拨打12345热线投诉到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解人员经过了解,确认商家确实存在捆绑销售与重复销售的行为,对商场销售人员进行了现场批评教育,要求其在销售时对消费者履行真实全面的告知义务,商家在意识到问题后也承诺将多收的费用退还给林先生,林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捆绑销售屡禁不止

  捆绑销售的问题频频被曝光却屡禁不止,商家美其名曰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和个性化的服务,但执法人员在此提示:企业必须守法经营,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公平合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真实说明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既是商业道德观念的渗透,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规范。从消费者选择的角度来说,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进行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或以有奖销售为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面对各种捆绑式消费,栖霞区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一定要擦亮双眼,购买商品的时候,要尽量选择信誉好的商家,在消费前问清商品和服务内容、价格,对于所捆绑的商品,包括赠品、奖品等,也要看清楚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消费者在遭遇到捆绑消费时,可以通过向消协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等方式,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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