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家用电表偷电器获利面临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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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着节能的幌子向企业兜售偷电设备,结果害人害己。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起案件。最终,法院维持了一审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孙某、黄某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十一年、五年零十个月的处罚。

  2014年,国家电网重庆潼南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黄某结识了刚刚刑满释放两年的孙某。闲聊之下,黄某发现孙某电工技术颇为精湛。于是,二人凭借自己对电力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在互联网相关论坛里“潜水”研究,酝酿出了一套在电能表进出口导线上划口填充导电性材质并短接,使电流绕越电能表从而进行偷电的改装方案。

  有了这套“高新技术”,黄某便与孙某合谋,将其包装成超级“节能王”设备,向企业兜售牟利。2014年6至7月间,黄某以电力公司员工的身份,向潼南区用电企业谎称孙某为电力工程师,并推销孙某“发明”的高科技节能设备。潼南区多家企业采购了孙某的“节能王”产品,由孙某将“节能王”安装在企业配电箱内。黄某、孙某以此获利7.8万余元。

  2015年,潼南供电公司发现电网异动,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迫于压力,黄某于2015年8月在同事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其介绍孙某安装节能设备的事实,同时辩称其对该设备系偷电设备不知情。2015年9月,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与黄某合谋兜售偷电设备的事实。经查,二人安装的节能设备累计偷电197万余度,价值134万余元。2016年12月,潼南区人民法院对二人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孙某不服,上诉至重庆一中院。

  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孙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使电流绕越电能表的方式,窃取国有公司的电能,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均已构成盗窃罪。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合作,积极参与,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分主从,均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孙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据介绍,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一旦因电力设备被破坏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将按照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理,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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